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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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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市流动党员管理的特点和经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从业人员,在我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关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党组织申请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递交到联合党委办公室,由办公室介绍到其工作单位区域或居住社区所在的党员党支部。 党支部应该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五条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其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半年要向党支部做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要对其思想情况进行考察。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由其工作过的单位作出工作表现鉴定,或由党支部直接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第七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委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为期五至十天的集中培训,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委应该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党委的同意。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一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党支部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流动党员党委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办公室定期安排、统一组织。党委应派员参加宣誓仪式。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其它权利同正式党员一样。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超过预备期尚未转正的,由本人向党组织说明延期转正的原因,可以延期转正;不说明原因或者原因不合理、不充分的,按延长预备期处理。 按期转正,延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办公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预备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 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应该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员应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发展党员的具体工作以各支部为核心,各支部要积极主动开展组织生活,加强成员间的思想交流;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党委负责全面考察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联合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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